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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广东省重点实验室2019年度评估工作的通知


2019/12/24 0:00:00

各地级以上市科技局(委)、省直有关单位,有关高校、科研机构、企业:

  为优化广东省实验室体系建设,提升广东省重点实验室科技创新能力,按照省重点实验室有关管理要求,现对我省276家省重点实验室开展评估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范围

  (一) 广东省重点实验室(学科类)2019年度评估204家(1986-2016年立项);

  (二) 广东省重点实验室(企业类)2019年度评估72家(2010-2016年立项)。


 二、评估相关要求

  (一) 请各主管单位和重点实验室高度重视此次评估工作,认真组织填报相关数据,评估的相关结果将作为未来给予重点实验室运行经费的重要依据。

  (二) 围绕重点实验室近三年(2016年1月1日~2018年12月31日)研究水平与成果、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管理及开放运行等情况开展评估。

  (三) 学科类省重点实验室侧重评估实验室研究方向创新性和前瞻性、研究内容取得的突破或进展、人才队伍培养引进等;企业类省重点实验室侧重评估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投入、研究先进性、科研团队建设、自主创新能力提升以及行业带动和辐射作用等。

  (四) 评估申请书中列举的项目、经费、论文、专著、专利、奖励和技术成果转移转化必须是评估期内取得,列举的论文、专著等成果均应标注重点实验室名称,论文被三大索引收录情况均需附检索机构出具的收录证明,未标注重点实验室名称、未附收录证明的,视为无效。企业类省重点实验室需提供近三年依托企业在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中的研发(R&D)经费支出(按年度统计报表的口径和数据)。

  (五) 科研项目、重大成果产出、奖项须为依托单位且由实验室固定人员主持或参与;实验室固定人员不应与已立项的省重点实验室固定人员重叠,包括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学术带头人等。


  三、评估方式

  本次评估采取“网络评审”和“会议评审”等方式。


  四、评估结果

  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4个档次。评为优秀、良好的重点实验室,将给予运行经费资助;评估不合格的,将撤销省重点实验室称号或整改。

  无正当理由不参与评估或因不合格撤销省重点实验室称号的实验室,依托单位5年内不得在同一领域申报建设省重点实验室。


 五、联系方式

  1.实验室与平台基地处(专项业务咨询):罗霄鹏、谢一心,020-83163650、83163815

  2.广东省科技基础条件平台中心(评估业务):薛露、陈树敏、罗俊博,020-83163476、83631073

  3.业务受理及阳光政务平台技术支持:020-83163930、83163338


  省科技厅

  2019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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