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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烟产品鉴别检测实施细则


2022/5/17 11:15:56

第一章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假冒注册商标电子烟产品、伪劣电子烟产品鉴别检测(以下简称鉴别检测)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电子烟管理办法》(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告2022年第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电子烟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开展鉴别检测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鉴别检测工作坚持客观、公正、公益原则,确保检测结论科学、准确、权威。

第四条  鉴别检测工作涉及的相关方应对鉴别检测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二章 机构与要求

第五条 检测机构负责承担所在省(区、市)或指定区域内鉴别检测工作。

第六条  检测机构应确保开展鉴别检测工作的公益属性,应确保从事鉴别检测的人员、场所环境、设备设施、管理体系和开展的鉴别检测业务等有效受控,并建立相应的电子烟真品实物或有关技术资料库。

第三章 委托与受理

第七条  鉴别检测的受理范围:

(一)司法机关的委托;

(二)行政执法部门的委托;

(三)其他检测机构的委托;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委托。

第八条  检测机构有权不予受理下列委托:

(一)不符合本细则第七条规定的;

(二)委托方未提供相关资料的;

(三)委托方提供信息不全或不真实的;

(四)样品数量或状态不能满足鉴别检测需要的;

(五)无相关技术资料或因技术条件限制等客观因素无法鉴别检测的;

(六)同一委托事项已由其他检测机构出具明确结论报告的;

(七)检测机构无法承担完成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检测机构应根据自身具备的资质和技术能力与委托方充分沟通。对于受理的委托,检测机构应与委托方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委托双方责任、义务、复检等事项。对于不予受理的委托,应告知委托方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十条  委托方应对委托事项及其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委托鉴别检测事项与监管执法工作相关的,委托方应根据相关规定进行抽样送检。确因技术条件限制或其他特殊情况,委托方可通过协议委托检测机构进行抽样。

第四章 检测依据和结论

第十一条  鉴别检测依据包括:

(一)《电子烟管理办法》;

(二)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及相关标准;

(三)电子烟真品实物或有关技术资料;

(四)电子烟生产企业出具的证明或说明;

(五)执法部门提供的视频、图片、信息等证据材料;

(六)检测机构确认的实验室方法或研究成果;

(七)其他能够得出或辅助得出结论的相关信息或技术等;

(八)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第十二条  根据电子烟产品生产、品牌持有企业提供的证明或说明等,明确判断被鉴别检测样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冒注册商标电子烟。

(一)未经电子烟产品生产、品牌持有企业的许可,使用与其电子烟注册商标相同商标的;

(二)未经电子烟产品生产、品牌持有企业的许可,使用与其电子烟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国家法律法规明确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明确判断被鉴别检测样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伪劣电子烟。

(一)国家明令淘汰的或失效、变质的;

(二)伪造产品产地的;

(三)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

(四)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五)掺杂、掺假的;

(六)以假充真的;

(七)以次充好的;

(八)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

(九)未经许可生产且不符合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的;

(十)国家法律法规明确为伪劣的其他情形或足以判断为伪劣的。

第十四条  明确判断被鉴别检测样品同时具有假冒注册商标电子烟和伪劣电子烟情形的,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电子烟。

第十五条 明确判断被鉴别检测样品无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之情形的,为真品电子烟。

第十六条 检测机构无法明确判断得出鉴别检测结论的,可根据需要在检测报告中给出“无法明确判断是否为假冒注册商标电子烟、伪劣电子烟或真品电子烟”的说明或符合样品实际情况的其他说明。


第五章 检测实施

第十七条 检测机构应对鉴别检测事项作出科学客观、合乎逻辑的判断。检测报告仅对委托样品负责;赴现场抽样的,检测报告仅对当次现场涉及的样品负责。

第十八条 鉴别检测一般由检测机构留样,留样应满足复检需要。委托方对留样事项另有要求的,应在委托协议中明确。

第十九条 委托方对检测报告有异议的,可按照委托协议相关约定对原委托样品留样进行复检。

复检结论与原检测报告结论一致的,应书面通知委托方;复检结论变更的,以复检检测报告为准并同时收回原检测报告。

第二十条 检测机构在接受委托后,因客观因素无法完成委托事项需要终止委托的,应及时告知委托方终止委托。

第二十一条  检测机构应按照资质认定有关要求管理原始记录和检测报告(含纸质、电子等形式)。委托方对原始记录和检测报告另有保留时限要求的,应在委托协议中明确。

第二十二条  检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和从业规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所出具的鉴别检测结论与事实不符并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伤害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抽样方法

2. 鉴别检测方法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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