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E认证是一个完善的安全保障系统,产品投放到欧洲市场前,在产品上加贴CE标签;产品投放到欧洲市场后,技术文件(Technical Files)必须存放于欧盟境内供监督机构随时检查。
对被市场监督机构发现的不合CE要求的产品、或者使用过程中出现事故但是已加贴CE标签的产品,必须采取补救措施。( 比如从货架上暂时拿掉,或从市场中永久地撤除);已加贴CE标签之产品型号在投放到欧洲市场后,若遇到欧盟有关的法律更改或变化,其后续生产的同型号产品也必须相应地加以更改或修正,以便符合欧盟新的法律婆求。
CE 认证程序
1. 确认出口国家
若出口至欧洲经济区(EEA)包括欧盟EU及欧洲自由贸易协议EFTA的30个成员国 中的任何一国,则可能需要CE认证。
2. 确认产品类别及欧盟相关产品指令
若产品属于这里所列22 类中的任何一个,一般地讲,则需要进行 CE认证。若一个产品同时属于一个以上的类别,则必须满足所有类别相对应的产品指令中所列出的要求。
3. 指定“欧盟授权代表( 欧盟授权代理 ) ”(Authorized Representative)
为了能确保前述CE标志 (CE Marking )认证实施过程中的4 项要求得以满足,欧盟法律要求位于30个EEA盟国境外的制造商必须在欧盟境内指定一家欧盟授权代表 ( 欧盟授权代理 ) (AuthorizedRepresentative),以确保产品投放到欧洲市场后,在流通过程及使用期间产品“安全”的一贯性。
4. 确认认证所需的模式(Module)
1)Module A: internal production control
模式A:内部生产控制(自我声明)
2)Module Aa: intervention of a Notified Body
模式Aa:内部生产控制加第3方检测
3)Module B: EC type-examination
模式B: EC型式试验
4)Module C: conformity to type
模式C:符合型式
5)Module D: production quality assurance
模式D:生产质量保证
6)Module E: product quality assurance
模式E:产品质量保证
7)Module F: product verification
模式F:产品验证
8)Module G: unit verification
模式G:单元验证
9)Module H: full quality assurance
模式H:全面质量保证
5. 采用“自我声明”模式还是“必须通过第三方认证机构”
风险水平(Risk Level)较低(Minimal Risk)
欧盟的产品指令允许某些类别中风险水平(Risk Level)较低(Minimal Risk) 的产品之制造商选择以模式A:"内部生产控制(自我声明)”的方式进行CE认证。
风险水平较高的产品必须通过第三方认证机构NB(Notified Body)介入。
对于风险水平较高的产品,其制造商必须选择模式A以外的其它模式,或者模式A外加其它模式来达到CE认证。也就是说,必须通过第三方认证机构NB(NotifiedBody)介入。
模式A以外的其它模式的认证过程中,通常均需要至少一家欧盟认可的认证机构NB参于认证过程中的一部分或全部。根据不同的模式, NB则可能分别以:来样检测.抽样检测,厂审查,年检,不同的质量体系审核,等等方式介入认证过程,并出具相应的检测报告、证书等。
目前,已经有1200多家认证机构获得欧盟认可,这些认证机构中的绝大多数位于欧盟盟国境内。通常情况下,一家NB仅被欧盟授权可针对某一类或几类产品 进行某一或几种模式下的认证。换言訖,一家欧盟授权的认证机构并不可能针对所有的产品种类进行认证,即使对其被授权的产品种类,通常情况下也并非被授权所有的模式。对于每一个欧盟的产品指令,通常都有一个针对该产品指令的授权认证机构。
6. 建立技术文件 (Technical Files) 及其维护与更新
欧盟法律要求,加贴了CE标签的产品投放到欧洲市场后,其技术文件 (TechnicalFiles) 必须存放于欧盟境内供监督机构随时检查。技术文件中所包涵的内容若有变化,技术文件也应及时地更新。
"技术文档"是欧盟医疗器械指令中很重要的一个事项, 它的目的是要求企业准备充份的技术资料和证明, 供主管机关抽查, 或发生诉讼纠纷时使用。各欧盟指令对于 “技术档案” 的要求有所差别, 在这里谨以中国出口企业最 常用的“医疗器械”的要求为例,加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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