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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9年宝安区区级文化创意产业园区认定工作的通知


2019/12/24 0:00:00

各街道办事处,各文化产业园区及企业:

  为进一步引导、规范全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健康发展,提高我区文化产业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水平,根据《宝安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管理办法》(深宝文发〔2017〕75号),结合我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发展实际,我局决定开展区级文化创意产业园区认定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申报认定“区级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广东省、深圳市和宝安区文化产业发展导向和发展规划,有切实可行的园区中长期建设发展目标和规划。

  (二)园区建筑面积不低于10000平方米。园区场地属于自有物业的,应产权清晰;属于租赁物业的,要求租赁合同的剩余有效期限不少于5年(自认定申请材料提交之日至租赁合同到期之日)。

  (三)以文化产业为主业态,具有鲜明的产业定位和特色。入驻文化企业10家以上,已入驻文化企业、名人工作室、社会组织数量占园区入驻单位总数的60%以上或文化产业单位场地面积占园区总建筑面积的60%以上,且已入驻文化企业运营收入占全部入驻企业运营收入的60%以上;园区招商率完成80%以上。

  (四)区级园区的运营管理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宝安区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2、具有管理有序的运营团队和科学有效的运营机制,能够推动园区的建设、管理、运营可持续发展。

  (五)建立较完善的公共服务平台,能为入园企业提供企业孵化、知识产权代理、品牌推广、融资等园区公共服务。

  (六)具有较完善的基础设施和硬件环境保障,在土地、消防、安全、节能、环保、卫生等方面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

  (七)取得市或区发改部门出具的社会投资项目核准文件。

  (八)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文件规定的其它条件。


  二、评审

  (一)原认定有效期达5年的区级文化创意产业园区须重新申报,逾期不提交申请材料视为自动放弃,不再纳入“宝安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名录管理。

  (二)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根据《宝安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管理办法》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组织专家对符合条件的园区开展现场考察,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拟定拟认定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认定为“宝安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并授予牌匾。


 三、其他相关事项

  (一)园区入驻文化企业统计年报的行业代码须符合《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

  (二)宝安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认定有效期为5年,到期后按相关办法重新申报认定。

  (三)经认定的区级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由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授予“宝安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牌匾,接受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管理和定期考核,享受区关于支持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发展的相关优惠政策。


 四、联系方式

  联系人:李丽群,29643246;贾鸿鸣,29647152


  宝安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2019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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