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分两类:
一是年度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以下简称年度报告)
企业应当于每年3月15日前披露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环境信息。(比如2024年公布的企业名单,应当于2025年3月15日前披露202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年度环境信息)。
二是临时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以下简称临时报告)
2024年公布的企业名单,披露202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所发生的临时环境信息。
(一)年度报告
每年3月15日前,企业应完成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工作,并应当包括以下8项信息。
1. 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企业生产和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基础信息;
2. 企业环境管理信息,包括生态环境行政许可环境保护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环保信用评价等方面的信息;
3.污染物产生、治理与排放信息,包括污染防治设施,污染物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产生、贮存、流向、利用、处置,自行监测等方面的信息;
4. 碳排放信息,包括排放量、排放设施等方面的信息;
5. 生态环境应急信息,包括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等方面的信息;
6. 生态环境违法信息;
7. 本年度临时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情况;
8.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环境信息。

另外,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还应当披露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原因、实施情况、评估与验收结果;符合规定情形的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还应当披露融资形式、金额投向等信息,以及融资所投项目的应对气候变化、生态环境保护等相关信息。
(二)临时报告
企业应当自收到相关法律文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临时报告的形式,披露以下环境信息。
1. 生态环境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撤销等信息;
2. 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
3. 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的信息:
4. 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企业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信息;
5.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及协议信息。
企业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披露相关信息。此外,企业对已披露的环境信息进行变更的,应当以临时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的形式变更,并说明变更事项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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